本會會議每年以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本會辦理審議或諮詢,得邀請有關機關(構)、專業團體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或以書面提供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