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非民意代表之醫、藥、生技、倫理、法律與其他相關專業學者專家及病友團體代表聘(派)兼之;由本部部長或部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