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3條 法規:再生醫療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非民意代表之醫、藥、生技、倫理、法律與其他相關專業學者專家及病友團體代表聘(派)兼之;由本部部長或部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