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6條 細胞保存庫保存人體組織、細胞或其衍生物時,應併同保存下列文件、資料:一、提供者之同意書。二、提供者合適性證明文件。三、組織、細胞或其衍生物檢驗及其他必要處理之報告。四、組織、細胞或其衍生物取得及保存狀態之說明或紀錄。前項各款所列之文件、資料保存於細胞保存庫時,應自取得或製作之日起至少三十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