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五條有關應具備之設施、設備、品質管理之規定。
二、違反第六條有關保存項目之規定。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或第六項許可事項變更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六條有關費用收取或退費之規定。
五、違反前二條關於商業運用利益回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