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4條 細胞保存庫保存人體組織、細胞及其衍生物,以提供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技術及依法從事再生醫療學術研究為限。前項再生醫療學術研究,限於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大學,及受政府委託之大學、法人、機構所為之研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