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 第6條 法規:再生醫療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學校或法人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得捐助設立財團法人為之:一、特定細胞提供者之篩選與其細胞之處理、保存及提供。二、高技術性組織、細胞之處理及製造。三、種源細胞之蒐集及保存。四、人體組織、細胞提供之招募及推廣。五、其他配合政府推動再生醫療相關政策之事項。前項其他政府機關(構)、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學校或法人之委託方式、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