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 第4條 法規:再生醫療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再生醫療之執行,應遵守再生醫療倫理規範;其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再生醫療發展政策及推動計畫,並定期檢討修正,以推動再生醫療。各級主管機關得要求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協助前項計畫之推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