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 第15條 法規:再生醫療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三章 再生醫療之執行 第15條 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可能效果與不良反應、費用、救濟措施及相關必要事項。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前項同意書應具備之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