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 第13條 法規:再生醫療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三章 再生醫療之執行 第13條 執行再生醫療之醫師,應為該疾病相關領域之專科醫師;其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