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或細胞保存庫設置機構(以下併稱機構)取得提供者之再生醫療組織或細胞前,應以書面或言詞,將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內容,告知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同意權人,並將該內容載明於同意書。
同意權人於同意書簽名及載明簽名日期後,交付予機構。
同意權人就前項告知有不明瞭者,機構應以可理解方式詳予解說,使其理解。
取得同意書,不得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