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技術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第4條 法規:再生醫療技術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4條 提供者經篩選及測試後,發現有附表一所列傳染性病原或疾病,或有附表二所列情形者,不得判定為合適提供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