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技術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第6條 法規:再生醫療技術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6條 組織或細胞源自出生一個月以內之新生兒,應以顯有益於治療特定人口群,且未能以其他對象取代者為限;其提供者篩選及測試之對象如下:一、提供者篩選:新生兒及其生母。二、提供者測試:新生兒之生母。執行前項測試,無法自提供者生母取得檢體樣本者,該提供者不得判定為合適提供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