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技術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第10條 法規:再生醫療技術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0條 前條報告,操作或保存機構應自製作日起保存至少三十年。依第七條規定所為篩選及測試之結果,其紀錄之保存,準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