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3條 申請核准執行再生技術,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准後,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始得為之:一、操作醫師資格之證明。二、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所定細胞操作許可之證明。三、依第五條規定取得組織、細胞之說明及證明。四、再生技術執行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