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4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四章 執行程序 第24條 主管機關應將懲戒決議及執行結果刊登政府公報,並副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之公共衛生師公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