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3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四章 執行程序 第23條 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公共衛生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其廢止公共衛生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其他懲戒,由各該執業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