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12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二章 懲戒處理程序 第12條 被付懲戒人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意見者,應於陳述後先行退席。前項陳述意見,應列入會議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