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公共衛生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時,應以書面敘明事實及移付懲戒之理由;公共衛生師公會移付懲戒前,已依章程或相關規定處分者…
- 第10條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由委員二人先行審查,作成審查意見後,提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審議。
- 第12條被付懲戒人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意見者,應於陳述後先行退席。前項陳述意見,應列入會議紀錄。
- 第13條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廢止執業執照或公共衛生師證書之決…
- 第14條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會議於決議書發送前,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予保密。
- 第15條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件,得衡酌公共衛生師公會之處分情形,為適當之懲戒決議。
- 第16條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作成決議書。前項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付懲戒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 第17條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書正本,應送達被付懲戒人與其所屬之公共衛生師公會及執業登記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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