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6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共衛生師聯合設立事務所者,應由二人以上公共衛生師,分別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申領登記證,合用辦公處所及事務所名稱,個別承接業務及承擔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