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5條 第三條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之名稱、地址及登記證字號。二、負責公共衛生師之姓名及其公共衛生師證書字號。三、設立日期。四、執行之業務。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記載事項。前項登記證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