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5條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收取費用,應依其負責公共衛生師加入之直轄市、縣(市)公共衛生師公會訂定之收費基準為之。前項收費基準,由各公會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