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8條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公共衛生師事務所之名稱、登記證字號、業務範圍、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公共衛生師之姓名及證書與執業執照字號。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容許登載或宣傳事項。非公共衛生師事務所,不得為前項廣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