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6條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收取費用,應給予收據。公共衛生師事務所不得違反收費基準,超收費用。超收費用經查屬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外,並應限期返還超收之金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