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19條 法規: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三章 懲戒覆審處理程序 第19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應將覆審理由書影本,送達原移付懲戒之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受送達人就被付懲戒人請求事項,應於送達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意見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