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2條 法規: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三章 懲戒覆審處理程序 第22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書正本,應送達原懲戒之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被付懲戒人與其所屬之社會工作師公會及執業登記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