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利用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利用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5條 申請者對其取得之健保資料,應於申請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依其所依據之法律運用及管理,不得任意對外揭露或為其他目的外利用。申請者違反本辦法者,保險人得拒絕提供,並得停止其利用資料;其因而致生損害於他人者,申請者應依法負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