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利用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利用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4條 申請者申請於特定安全作業環境內利用健保資料者,應經保險人同意,並於保險人指定之安全作業環境內為之。保險人指定前項作業環境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者。第一項指定之安全作業環境,為主管機關建置及管理者,保險人並應副知主管機關。申請者於安全作業環境內利用健保資料時,應遵行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安全作業環境規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