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利用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利用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3條 保險人得以下列方式,提供健保資料:一、安全檔案傳輸網路協定(SFTP)。二、政府資料傳輸平臺(T-Road)。三、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電子查驗服務(WebIR)。四、戶政資訊電子閘門。五、電子郵件。六、公文書。七、其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