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第一項申請,應依第二條資料類型等級,由審查會委員按下列程序參與審查,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核准後,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一、審查會委員審查:申請利用第三級資料之案件,由審查會委員以書面方式審查。
但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認有必要者,得由審查小組或召開審查會議審查。
二、審查小組審查:申請利用第一級或第二級資料之案件,或依前款但書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認有必要者,由審查會委員若干人組成審查小組,以書面方式審查,並以小組過半數委員之同意為決議。
但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認有必要者,得召開審查會議審查。
三、審查會議審查:依前二款但書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認有必要者,應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以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