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二章 申請與審查及申復 第11條 經前條第一項核准之計畫,申請者有修正、變更或展延之必要時,應向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提出申請;其申請、審查、核准之規定,準用第五條至前條規定。前項展延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核准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