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二章 申請與審查及申復 第7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審查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三十七人,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並具備本條例規定資格之委員聘(派)兼之。審查會召開會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且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審查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審查會召開會議,必要時,得以視訊方式進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