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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申請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大學及受政府機關委託之大學、法人、機構,其資…
- 第5條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前條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大學及受政府機關委託之大學、法人、機構(以下併稱申請者)依本條例第…
- 第6條前條第一項申請文件、資料有欠缺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 第7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審查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三十七人,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並具備本條例規定資格之委員…
- 第8條第五條第一項申請,應依第二條資料類型等級,由審查會委員按下列程序參與審查,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核准後,以書面通知申請者:一…
- 第9條前條審查,其基準如下:一、申請者為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符合第四條所定申請資格。二、健保資料利用類型等級、範圍及方式…
- 第10條第五條第一項申請,經審查通過及核准後,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就核准之計畫、應繳納之費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以書面通知申請者;其審…
- 第11條經前條第一項核准之計畫,申請者有修正、變更或展延之必要時,應向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提出申請;其申請、審查、核准之規定,準用第…
- 第13條申請者不服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就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申請所為之審核結果,得於收受書面通知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檢具原審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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