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二章 申請與審查及申復 第10條 第五條第一項申請,經審查通過及核准後,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就核准之計畫、應繳納之費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以書面通知申請者;其審核不通過或部分通過者,亦應為書面通知。前項應繳納費用之費額,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