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產業利益回饋辦法 第5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產業利益回饋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5條 申請者產生產業利益時,應向主管機關或保險人申報所產生產業利益之金額,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得要求申請者提出說明。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就前項申報,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申請者取得之權利、運用情形與紀錄、收支報表或帳簿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