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產業利益,指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申請者執行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以下簡稱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所得結果,取得各項國內外著作權、專利權、營業秘密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因而產生之下列利益:
一、授權產業運用之授權金或權利金。
二、讓與權利之價金。
三、作價投資產業之股權。
四、其他財產上利益。
前項申請者,不包括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受政府機關委託之大學、法人或機構。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產業利益回饋辦法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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