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饋金之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依申請者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之目的、方式、預期產生之產業利益及其他相關因素,以實際產生之產業利益不低於百分之十計算;其難以預期實際產生之產業利益者,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及申請者以行政契約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