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產業利益回饋辦法 第4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產業利益回饋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4條 回饋金之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依申請者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之目的、方式、預期產生之產業利益及其他相關因素,以實際產生之產業利益不低於百分之十計算;其難以預期實際產生之產業利益者,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及申請者以行政契約約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