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產業利益回饋辦法 第3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產業利益回饋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3條 申請者經主管機關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保險人)核准執行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其所得結果自申請日起十五年內,產生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產業利益者,應向保險人繳交回饋金,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