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3條 法規: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一、發展與建立具課責性之醫療科技評估方法、指引及審議機制。二、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與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之醫療科技評估、審查。三、辦理醫療科技評估相關研究及提供諮詢服務。四、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人才培訓及推廣。五、辦理國內外醫療科技評估之交流合作。六、辦理健康政策評估及研究之相關諮詢。七、其他與醫療科技評估相關之事項。前項第二款之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