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5條(共 5 條)
為促進國家醫療資源有效運用,推動醫療科技評估,落實具實證基礎之醫療給付及健康政策,增進國人健康及福祉,特設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得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發展與建立具課責性之醫療科技評估方法、指引及審議機制。
二、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與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之醫療科技評估、審查。
三、辦理醫療科技評估相關研究及提供諮詢服務。
四、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人才培訓及推廣。
五、辦理國內外醫療科技評估之交流合作。
六、辦理健康政策評估及研究之相關諮詢。
七、其他與醫療科技評估相關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之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受託研究、提供諮詢服務及審查收入。
三、營運及研發成果收入。
四、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捐贈。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四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執行之公共事務,於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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