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21條 法規: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組織 第21條 本中心現職及離職後三年內人員應經監督機關許可,始得出國(境)。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所定人員之範圍、涉密基準、申請、許可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