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6條 法規: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本院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監督機關備查。本院就執行之公共事務,於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監督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