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機關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之公務人員,因機關改制隨同移轉本院者,由原機關列冊移交本院繼續執行。
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回職復薪者,應准其回職復薪;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不願配合移轉者,得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辦理退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