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2條本條例施行前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以下簡稱原機關)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人員,於機關改制之日隨同移轉…
- 第33條原機關公務人員不願隨同移轉本院者,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於機關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
- 第34條原機關現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以下簡稱聘用人員),其聘用契約尚未期滿且不願隨同移轉本院者,於機關改制之日辦理離…
- 第35條原機關現有依工友管理要點進用之技工,不願隨同移轉本院者,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於機關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辦理…
- 第36條原機關現有之約用人員於機關改制之日隨同移轉本院服務者,於機關改制之日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重新簽訂勞動契約,其改制前後休假及…
- 第38條原機關改制所需加發之慰助金及資遣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 第39條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適…
- 第40條原機關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之公務人員,因機關改制隨同移轉本院者,由原機關列冊移交本院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
- 第41條原機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人員,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至前條規定。
- 第42條本院進用之人員,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 第43條本院人員應依涉密程度接受一般或特殊安全查核。一般安全查核由監督機關依規定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特殊安全查核,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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