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9條 法規: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人事及現職人員權益保障 第39條 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適用本條例有關加發慰助金或月支報酬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