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40條 法規: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人事及現職人員權益保障 第40條 原機關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之公務人員,因機關改制隨同移轉本院者,由原機關列冊移交本院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回職復薪者,應准其回職復薪;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不願配合移轉者,得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辦理退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