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6條 法規: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人事及現職人員權益保障 第36條 原機關現有之約用人員於機關改制之日隨同移轉本院服務者,於機關改制之日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重新簽訂勞動契約,其改制前後休假及退休年資應合併計算;不願隨同移轉且契約尚未期滿者或屬於不定期契約者,於機關改制之日依原適用之相關勞動法令、管理規定或勞動契約辦理退休、資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