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41條
第二章 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資格條件 › 第五節 旅宿服務工作與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作業及其他工作
第41條
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第十三款之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作業,須依商港法或航業法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或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第二章 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資格條件 › 第五節 旅宿服務工作與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作業及其他工作
第41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