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29條 法規: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五章 認可醫療機構補助基準 第29條 認可醫療機構未達成前條第一項各款之年度基本服務量者,仍得申請前條第一項之補助。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實際服務量,等比率酌減補助金額。認可醫療機構於年度終了,未達成前條第一項各款之年度基本服務量者,除認可期間未滿一年者外,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但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之醫療機構,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