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五章 認可醫療機構補助基準
認可醫療機構辦理職業災害勞工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性服務及職業傷病通報,達成下列各款之年度基本服務量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基本服務量補助;其補助基準如附表一:
一、職業傷害通報一百八十件以上。
二、職業病與疑似職業病通報合計九十件以上,其中六十件以上為職業病。
三、職業病評估報告書、職業醫學證據調查報告書及第二十五條之評估結果,合計四十件以上。
四、每週開設職業傷病門診五診次以上,每年求診人數一百三十人以上,及求診人次五百人次以上。
前項第一款所定職業傷害,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所定職業傷害或視為職業傷害,且經認可醫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提供職業傷病相關服務,並有服務紀錄者。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職業病,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且經認可醫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提供職業傷病相關服務,並有服務紀錄者:
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十八條附表(以下簡稱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職業病。
二、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視為職業病。
三、非屬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職業造成此疾病之因果關係可能性或貢獻程度大於百分之五十,且有醫學文獻佐證。
四、屬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未完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職業造成此疾病之因果關係可能性或貢獻程度大於百分之五十,且有醫學文獻佐證。
一、職業傷害通報一百八十件以上。
二、職業病與疑似職業病通報合計九十件以上,其中六十件以上為職業病。
三、職業病評估報告書、職業醫學證據調查報告書及第二十五條之評估結果,合計四十件以上。
四、每週開設職業傷病門診五診次以上,每年求診人數一百三十人以上,及求診人次五百人次以上。
前項第一款所定職業傷害,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所定職業傷害或視為職業傷害,且經認可醫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提供職業傷病相關服務,並有服務紀錄者。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職業病,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且經認可醫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提供職業傷病相關服務,並有服務紀錄者:
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十八條附表(以下簡稱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職業病。
二、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視為職業病。
三、非屬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職業造成此疾病之因果關係可能性或貢獻程度大於百分之五十,且有醫學文獻佐證。
四、屬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未完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職業造成此疾病之因果關係可能性或貢獻程度大於百分之五十,且有醫學文獻佐證。
認可醫療機構未達成前條第一項各款之年度基本服務量者,仍得申請前條第一項之補助。
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實際服務量,等比率酌減補助金額。
認可醫療機構於年度終了,未達成前條第一項各款之年度基本服務量者,除認可期間未滿一年者外,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
但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之醫療機構,不在此限。
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實際服務量,等比率酌減補助金額。
認可醫療機構於年度終了,未達成前條第一項各款之年度基本服務量者,除認可期間未滿一年者外,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
但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之醫療機構,不在此限。
認可醫療機構應於下列期間,檢附服務成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基本服務量所定事項:
(一)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者,於當年度七月提出。
(二)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者,於翌年一月提出。
二、前條第一項所定額外補助事項:於翌年一月提出。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認可醫療機構之申請,應依規定於審查核定後撥付。
首次認可之認可醫療機構,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其認可有效期間起始日起一個月內,先予補助基本服務量補助金額之二分之一。
認可醫療機構未符合前三條或前三項規定,應返還溢領或誤領之補助。
一、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基本服務量所定事項:
(一)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者,於當年度七月提出。
(二)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者,於翌年一月提出。
二、前條第一項所定額外補助事項:於翌年一月提出。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認可醫療機構之申請,應依規定於審查核定後撥付。
首次認可之認可醫療機構,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其認可有效期間起始日起一個月內,先予補助基本服務量補助金額之二分之一。
認可醫療機構未符合前三條或前三項規定,應返還溢領或誤領之補助。
網絡醫院開設職業傷病門診及辦理職業病通報,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項網絡醫院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其他離島地區開設之資格條件,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放寬,並得加給補助費用。
前項網絡醫院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其他離島地區開設之資格條件,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放寬,並得加給補助費用。